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宁玉笙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玉笙,浩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宁玉笙,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浩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041号。申请执行人宁玉笙与被执行人浩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京延劳人仲字(2016)第905号裁决书。裁决浩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宁玉笙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1月25日工资共计106483元。因被执行人浩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宁玉笙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浩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浩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其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多次联系浩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但电话均未接通。2017年10月1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浩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同济中路甲5号的办公地点,但此处已经人去楼空,大门紧闭。4.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浩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浩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京延劳人仲字(2016)第905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鲁志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海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