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成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587号罪犯王成成,男,199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县马家砭镇阳岔村。现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以(2014)子长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成犯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已缴纳),刑期执行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9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陕06刑更11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成成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王��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成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