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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凤山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广西凤山县科林装饰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山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广西凤山县科林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凤山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山县凤城镇。法定代表人:李松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凤山县科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山县凤城镇。法定代表人:杨明学,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凤山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凤山县科林装饰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1223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和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2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凤山县科林装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凤山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23执11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广西凤山县科林装饰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凤山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电费14388.72元及违约金28547.22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电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2016)桂1223民初497号案件受理费437元以及本案执行费5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动员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本院除了在执行(2017)桂1223执32号申请人凤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凤山县科林装饰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查封并评估拍卖外,其当前无银行存款等与标的相当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多文审判员  罗 焘审判员  黄荣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