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高某,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杨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荣凡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