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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辖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明伟、马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伟,马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伟,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前,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上诉人王明伟因与被上诉人马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1617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审原告马前住所地在河南省××××区,故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王明伟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韶方审判员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芳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