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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小东与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东,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412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东,男,1962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9266891H。法定代表人:刘仁均,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小东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渝01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小东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张小东申请执行的依据是(2017)渝01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收到该民事判决书,但在送达15日内已提起上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小东申请执行的依据是(2017)渝01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因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2017)渝01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已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人张小东的执行依据(2017)渝01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小东要求执行(2017)渝010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明辉审判员  张 玲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虹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