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勇与昆明洪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洪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昆明洪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委托代理人:朱宇,陈艳,中实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洪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楚祥苑小区3栋1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王俊伟。被执行人:洪兵,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昆明洪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2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洪兵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其名下号牌为云ACXX**的福田牌小型客车我院已查封并进行了司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36840元已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昆明洪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其法定代表人王俊伟我院已对其采取了法定拘留15天的措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洪兵、昆明洪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申请执行人李勇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