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民辖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郑少凡与郑金水、陈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少凡,郑金水,陈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8号原告:郑少凡,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郑金水,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玉兰,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郑少凡与被告郑金水、陈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郑少凡诉称,被告郑金水与被告陈玉兰系夫妻关系,于1997年间多次向原告郑少凡借款。1997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两被告计结欠原告借款本金6.8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5%计息,此有被告郑金水出具给原告收执的《借条》一张为据。尔后,两被告一直借故推诿拖欠原告上述借款,本息分文未还。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付息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郑金水、陈玉兰共同归还原告郑少凡借款6.8万元,并支付该款自1997年10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郑金水、陈玉兰负担。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郑少凡系该院在职干部,为避免当事人对本案公正审理产生合理怀疑,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为公正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黄荣华审 判 员  吴荔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晓荔书 记 员  黄晓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