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吴永刚、郭学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永刚,郭学愫,苏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刚,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学愫,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得轩,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楚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杰华,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冠凯,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永刚、郭学愫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6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永刚、郭学愫上诉称,案涉民间借贷的事实自始(从合同签署到款项交付)于广州市越秀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吴永刚、郭学愫的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故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