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8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许忠良与上海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忠良,上海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8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忠良,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忠,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涓。上诉人许忠良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广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1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忠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许忠良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许忠良自2016年1月1日起在阳广公司工作,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均由阳广公司安排,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均由阳广公司承担,故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6月14日,许忠良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受伤后,许忠良持病假单请假时,被阳广公司单方辞退,故阳广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金。阳广公司则不同意许忠良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忠良一审起诉请求:要求阳广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140元。一审法院查明事实:1、2015年12月1日,许忠良与杨浦五角场镇公益服务社(以下简称“公益服务社”)签署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从业人员上岗协议书,具明:公益服务社将许忠良推荐至阳广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1月1日,公益服务社与阳广公司签署为期一年的承包项目协议书,具明:阳广公司提供30个保安岗位,公益服务社根据岗位数量及要求推荐符合“双困”条件的从业人员。由公益服务社负责办理从业人员的招、退工手续,经录用的从业人员统一纳入公益服务社的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教育。2、经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公益服务社办理了许忠良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用工登记手续,2015年12月8日为许忠良办理社保转入手续,2016年10月13日为许忠良办理社保转出手续。许忠良在职期间,工资均由公益服务社发放。3、2016年6月14日许忠良系早班,应于上午六点到岗上班。当日清晨五点半,许忠良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国和路XXX号处摔倒受伤,经上海市第一康复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许忠良自行书写受伤经过时具明“2016年6月14日……当时因地面湿滑,不小心摔倒在地,后来,虽几经努力,都爬不起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至现场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许忠良为自行摔倒,未确定事故责任。事后,公益服务社作为许忠良用人单位为许忠良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3月2日,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许忠良受伤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此后,许忠良未就该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4、2017年4月24日,许忠良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阳广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医疗补助金13,14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4日夜班津贴3,000元。该会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杨劳人仲(2017)办字第308号裁决书,许忠良请求均未获支持。5、另,2017年4月6日许忠良曾将服务社作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称与服务社存在劳务关系,为服务社提供劳务期间受伤,要求服务社支付误工费9,0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017年5月12日,一审法院出具(2017)沪0110民初5857号判决书,对许忠良请求均未支持,此后许忠良提起上诉,该案现在二审审理阶段。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不利后果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许忠良系失业、就业困难人员,由公益服务社安排其至阳广公司工作,其岗位来源、日常上班及管理、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实际情况与许忠良和公益服务社签订的从业人员上岗协议书及阳广公司与公益服务社签订的承包项目协议书约定相符。并非在阳广公司工作双方即具有劳动关系,许忠良与阳广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履行实情亦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故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许忠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所提出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基此,双方之间如发生争议的,当遵从有约定从约定的处理原则。许忠良、阳广公司虽分别与公益服务社签署协议,然双方间并无签订任何协议或就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的承担达成一致,故对于许忠良诉请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亦无双方约定可以遵循。需予说明的是,医疗补助金的支付当以工伤认定为前提,许忠良伤情未认定为工伤,现医疗补助金之诉请,于法无据。综上,许忠良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之诉请既无法律依据可循,亦无约定内容可行,一审法院对其主张,难以支持。另,双方当事人均未就仲裁对其余请求所作裁决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为避免诉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判决:一、许忠良要求上海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许忠良要求上海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14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许忠良要求上海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4日夜班津贴3,000元之请求,不予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许忠良系由公益服务社推荐至阳广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由公益服务社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及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在职期间工资亦由公益服务社发放,对此许忠良均明确知晓,故其并非与阳广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其要求阳广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鉴于劳动行政部门对许忠良所受事故伤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许忠良要求阳广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许忠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安审判员 郭征海审判员 易苏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