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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2252号原告:张某,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翰,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某,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耘,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余江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