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苹侠、王贵林诉被告李反修、李丙军、南阳市盛世瑞通货运有限公司、苗勤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苗婉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苹侠,王贵林,李反修,李丙军,南阳市盛世瑞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苗勤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苗婉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828号原告:王苹侠,女,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陇县东风镇。原告:王贵林,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陇县东风镇。被告:李反修,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李丙军,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南阳市盛世瑞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靳岗乡。法定代表人:付磊,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新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苗勤锋,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62379322。主要负责人:张渝,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苗婉盈,女,199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苹侠、王贵林与被告李反修、李丙军、南阳市盛世瑞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苗勤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苗婉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苹侠、王贵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苹侠、王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苹侠、王贵林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