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2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吕志勇与于庆国、杨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勇,于庆国,杨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747号之一原告:吕志勇,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于庆国,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杨翠,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吕志勇诉被告于庆国、杨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芙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