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齐国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国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419号罪犯齐国潮,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国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齐国潮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齐国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2455分,4次表扬。2016年1月12日、2017年8月15日分别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600元(票号00000901、00137863)。监狱建议将罪犯齐国潮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国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至2022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