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红欣申请执行卢保学、卢亚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欣,卢保学,卢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36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欣,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卢保学,男,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卢亚辉,男,汉族,1987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红欣申请执行卢保学、卢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写出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