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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红欣申请执行卢保学、卢亚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欣,卢保学,卢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36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欣,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卢保学,男,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卢亚辉,男,汉族,1987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红欣申请执行卢保学、卢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写出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