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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917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瞿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王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6.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滕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