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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诚信辣面店与黄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诚信辣面店,黄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2115号原告:宝鸡市渭滨区诚信辣面店。经营场所宝鸡市渭滨区东二路88市场。经营者:杨小明,男,生于1972年1月25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黄国强,男,生于1984年2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渭滨区诚信辣面店与被告黄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渭滨区诚信辣面店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渭滨区诚信辣面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宝鸡市渭滨区诚信辣面店负担。审判员  滕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