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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江西长兴塑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明狮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长兴塑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明狮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1186号原告:江西长兴塑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县赤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欢欢。委托代理人:余荣华,九江县新塘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福建明狮水泥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明溪县十里埠生态经济区A区。法定代表人:林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长兴塑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明狮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长兴塑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长兴塑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156.87元,减半收取9078.435元,由原告江西长兴塑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