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8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春香与沈阳玖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赵琳、辽宁吉大技工学校、辽宁东华艺术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香,沈阳玖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赵琳,辽宁吉大技工学校,辽宁东华艺术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89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香,女,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玖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经街20号A1601房间。法定代表人:刘桂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赵琳,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第三人:辽宁吉大技工学校,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385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昌,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佰昌,男,该校工作人员。第三人:辽宁东华艺术学校,住所地沈��市于洪区东平湖街198号。法定代表人:杨善花,该校理事长。上诉人李春香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玖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思教育咨询公司)、赵琳、第三人辽宁吉大技工学校、辽宁东华艺术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春香上诉请求称: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沈阳玖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服从一审判决。辽宁吉大技工学校述称同意沈阳玖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答辩意见。赵琳、辽宁东华艺术学校未出庭、也未进行答辩。李春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支付1、拖欠工资21000元;2、报销费用2800元��3、赵琳总经理答应的奖励200元;4、法定假日加班工资3816元;5、休息日加班工资15264元。事实及理由:李春香于2016年4月16日入职玖思教育咨询公司农场,管理农场兼农场技术员,节假日不休息,后不知什么原因被无故停薪了。即然不承认我是公司员工,为什么赵林替母亲刘桂芬及投资人王璐每月给我开工资,有银行流水为证。以上足以证明上诉人与玖思教育咨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玖思教育咨询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桂芬。李春香主张其于2016年4月入职玖思教育咨询公司工作,与玖思教育咨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李春香自认于2014年9月退休并开始享受退休待遇。2016年10月9日,李春香以玖思教育咨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6年10月18日以原告申请的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受理范围的规定为由作出沈和劳人仲不字[2016]87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春香不服,诉讼来院。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春香自认于2014年9月退休并开始享受退休待遇,故其主张的2016年与玖思教育咨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李春香所主张的农场奖励、加班工资均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故不予支持。同时,李春香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玖思教育咨询公司拖欠其报销款、劳务报酬,故对李春香所主张的工资及报销款,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春香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李春香提出与玖思教育咨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上诉人李春香于2014年9月退休并开始享受退休待遇,故其主张的2016年4月与玖思教育咨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其所主张的农场奖励、加班工资均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故其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同时,上诉人李春香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玖思教育咨询公司拖欠其报销款、劳务报酬,故对上诉人李春香所主张的工资及报销款,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春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春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文彬审判员 贺新发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佟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