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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君与代志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君,代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849号申请执行人陈君,女,195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嫩江县。被执行人代志友,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陈君申请执行代志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