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天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达拉特旗天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民催7号申请人达拉特旗天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达拉特旗白泥井镇柴登村。法定代表人田填,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达拉特旗天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达拉特旗天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35424988、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达拉特旗天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达拉特旗天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折宏斌代理审判员 苏 荣代理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