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苑某诉被告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3272号原告:苑某,女。被告:乔某,女,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苑某诉被告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诉被告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苑某诉被告乔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苑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娟代理审判员  王光祖人民陪审员  王增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倩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