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海莲与张滨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莲,张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16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莲,女,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张滨生,男,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王海莲与张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3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正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