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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海莲与张滨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莲,张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16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莲,女,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张滨生,男,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王海莲与张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3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正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