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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5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欧亚达塑胶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隆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欧亚达塑胶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海隆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402号原告:莱州欧亚达塑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胜建街。法定代表人:侯开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树,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海隆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曹宏博,董事长。原告莱州欧亚达塑胶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隆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欧亚达塑胶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95元,减半收取计3997.5元,诉讼保全费2752元,共计674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