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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贤梅与郁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梅,郁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362号原告:罗贤梅,女,1966年4月19日生,苗族,惠水县供电局退休职工,住惠水县,被告:郁晓华,男,1985年3月31日生,汉族,学生,住惠水县,原告罗贤梅诉被告郁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贤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28980元,计息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至2017年8月17日,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起诉之后至还清借款为止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5年被告以开门面急需资金为由,于2015年9月1日、9月7日、9月17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8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复印件载明借款人系周金姣,周金姣现下落不明,原告以被告郁晓华系周金姣的配偶为由单独起诉被告郁晓华,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贤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三十六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一十八元,退还原告罗贤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灵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应杰(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