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终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彭辉与栾金贺、陈世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辉,栾金贺,陈世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2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辉,现住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栾金贺,住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超,现住大石桥市。上诉人彭辉因与被上诉人栾金贺、陈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6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彭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上诉人彭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丽丽审判员 于永威审判员 段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