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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终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彭辉与栾金贺、陈世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辉,栾金贺,陈世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2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辉,现住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栾金贺,住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超,现住大石桥市。上诉人彭辉因与被上诉人栾金贺、陈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6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彭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上诉人彭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丽丽审判员  于永威审判员  段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