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元海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朱元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民初1128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元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元海追偿权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