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唐某与孙某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男性,汉,住陕西省汉阴县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性,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6万元。本院在执行唐某与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目前外出,无法联系,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一时难以执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72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确立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丁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