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牛四香与陈义龙、湖北锦海物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四香,陈义龙,湖北锦海物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2333号原告:牛四香,女,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芳,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义龙,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湖北锦海物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武长南街18号。负责人:胡建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场部(9)。负责人:李进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牛四香诉被告陈义龙、湖北锦海物流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牛四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四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四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牛四香负担。审判员 袁 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姿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