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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6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建政与毕节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政,毕节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6253号原告:赵建政,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毕节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北路168路。法定代表人:周祖明原告赵建政与被告毕节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用其他方式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37元,由原告赵建政负担。审判员  王兴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家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