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何海军与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军,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329号原告:何海军,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郑学军,胶州市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建海,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军与被告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16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海军负担。审判长 泮晓朋审判员 孙 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