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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异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姚保妹与陈骏、邵洋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骏,姚保妹,邵洋夫,常熟金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异5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陈骏,男,汉族,1965年6月3日生,户籍地常熟市。申请执行人:姚保妹,女,汉族,1961年1月12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邵洋夫,男,汉族,1979年1月2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常熟金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802室,组织机构代码57945970-9。法定代表人:顾维峰。本院在执行姚保妹与邵洋夫、陈骏、常熟金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陈骏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本院(2014)熟执字第0581-5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冻结、划拨对其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留、提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期间,异议人陈骏因另行起诉要求撤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该案尚未审结,而本案须以此结果为依据,故异议人陈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请求。本院认为,异议人陈骏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骏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徐仪锋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张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