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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玉芽、吴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芽,吴毓云,钟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林玉芽,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吴毓云(曾用名吴巧俊),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钟根明,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林玉芽与被执行人吴毓云、钟根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玉芽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毓云、钟根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林玉芽借款本金9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信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林玉芽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