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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宏远、刘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远,刘新生,金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2899号申请人:刘宏远,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申请人:刘新生,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申请人:金彩平,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系刘新生妻子。申请人刘宏远与被申请人刘新生、金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金彩平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城东社区塘坳组房屋(房产证号:岳私房字第××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25万元为限。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金彩平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城东社区塘坳组房屋(房产证号:岳私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3年,金额以25万元为限;二、立即查封申请人刘宏远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叶家弄房屋(房产证号:岳私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