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蒙与李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蒙,李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3085号原告:王蒙,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李亚,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王蒙与被告李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12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在2017年4月5日付款5000元、2017年4月10日还款10000元。原告因需用钱,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李亚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李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1月1日,被告李亚向原告王蒙借款2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被告李亚在2017年4月5日付款5000元、2017年4月10日付款10000元。下欠借款本金11933元及2017年4月11日以后的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被告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李亚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利率2分,被告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利率合法,在原告催要借款后,被告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息123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蒙借款本息共计12300元。案件受理费54元(已减半),由被告李亚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金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