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县利达玻璃厂、刘国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利达玻璃厂,刘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利达玻璃厂,住所地:泸县玄滩镇,组织机构代码20487023-5。负责人:邓少荣,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刘国全,男,生于1985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泸县利达玻璃厂与被执行人刘国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人履行给付货款本金575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37.5元、执行费76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刘国全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四川农村信用联社有银行存款一千余元,本院已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该笔存款,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依法查找,发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目前下落不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