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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关闻民诉郭固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闻民,郭固红,刘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2028号原��关闻民,现住宝清县。被告郭固红,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告刘红艳(与郭固红系夫妻),现住宝清县宝清镇。原告关闻民诉被告郭固红、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闻民称,被告郭固红通过陆彦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做生意,约定利息为月息0.015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郭固红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但郭固红至今拖欠不还,刘红艳与郭固红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承担责任,为此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为止,按照月息0.015元计算);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被告郭固红和刘红艳的住址不准确,导致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经责令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郭固红和刘红艳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其仍不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该案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闻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