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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行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计娄与阳曲县大盂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计娄,阳曲县大盂镇人民政府,刘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行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计娄,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阳曲县。委托代理人李政,男,住太原市阳曲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曲县大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大盂镇。法定代表人张玥,镇长。委托代理人任志刚,该镇人大常委会主席。原审第三人刘海林,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阳曲县。上诉人李计娄因土地管理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行初字第1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计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计娄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李计娄负担二十五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瑜审 判 员  张 康审 判 员  赵 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武 涛书 记 员  王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