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维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维廷,王纪杰,班凤国,宋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维廷,男。被执行人:王纪杰,男。被执行人:班凤国,男。被执行人:宋玉凤,女。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维廷、王纪杰、班凤国、宋玉凤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鲁1122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6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四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四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财产查控反馈信息查明,四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另查明,四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四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纪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