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董洪鹤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洪鹤,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董洪鹤,男,1983年1月19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升村。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董洪鹤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人董洪鹤与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董洪鹤案件款9,908.80元。申请人放弃利息申请。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