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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岳阳县建筑总公司与蒋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县建筑总公司,蒋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1500号原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友爱路**号。法定代表人:丁辉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东至,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威,女,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原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与被告蒋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10月25日,原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威返还原物纠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撤回对被告蒋威返还原物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征收525元,由原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