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6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淅川县九源木业有限公司、淅川县金味宝调料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九源木业有限公司,淅川县金味宝调料食品有限公司,樊培亭,樊震伟,申玉荣,张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959号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董事长。被告:淅川县九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玉荣,总经理。被告:淅川县金味宝调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保宏,总经理。被告:樊培亭,男,住淅川县。被告:樊震伟,男,住淅川县。被告:申玉荣,女,住淅川县。被告:张茜,女,住淅川县。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淅川县九源木业有限公司、淅川县金味宝调料食品有限公司、樊培亭、樊震伟、申玉荣、张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供经院长批准的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葆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