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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2017)云2801刑初663号杨武标危险驾驶罪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801刑初663号 开庭日期:2017年10月25日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杨武标 出生日期 1963年7月10日 民 族 白族 性 别 男 文化程度 小学文化 职业 农民 住 址 户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现住景洪市。 犯罪 前科 无 强制 措施 2017年3月3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景检公诉刑诉【2017】687号 指控事实 2017年2月11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杨武标饮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仑线由勐罕镇往橄榄坝农场二分场方向行驶,行至景仑线K27+5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杨武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武标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30.30mg /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在拘役六个月以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武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宽处罚。 法律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杨武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云 伟 人民陪审员 乔 银 远 人民陪审员 王 建 明 二○一七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陶 梦 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