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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卫与王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王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3716号原告:刘卫,男,1968年4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宇,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与被告王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隋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