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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昌恒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仕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昌恒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徐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9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昌恒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杜可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仕杰,男,初中文化,安徽安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昌恒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仕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执行人徐仕杰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昌恒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供不出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安徽昌恒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徐仕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