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3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伦安、李永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伦安,李永利,李科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911号申请执行人:郑伦安,男,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李永利,女,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被执行人:李科均,男,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本院在执行郑伦安与李科均、李永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利在2017年7月份已先支付郑伦安案款11000元,其余1400元案款李科均已全部缴纳并支付了执行费。据此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3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明跃审判员  黄 飞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