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孟庆功与王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功,王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3685号原告:孟庆功,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王文彬,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孟庆功与被告王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孟庆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6元,减半收取计2958元,由原告孟庆功负担。审判员 谢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