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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孟庆功与王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功,王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3685号原告:孟庆功,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王文彬,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孟庆功与被告王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孟庆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6元,减半收取计2958元,由原告孟庆功负担。审判员  谢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