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小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明英、何泽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英,田明英,何泽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英,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田明英,女,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何泽远,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刘小英与田明英、何泽远民间借贷纠纷[(2016)川152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明英、何泽远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泽远为退休职工有养老金,我院于2017年10月2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何泽远的养老保险金61480元,扣除了本案的执行费300元及另案【(2017)川1523执恢161号】的执行费500元,本案申请人刘小英与另案申请人杨明英达成协议,分得执行标的款21750.5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款70299.50元,被执行人田明英、何泽远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