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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晓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事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津02刑申50号李晓晗:你因王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不服本���(2017)津02刑终3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二审认定王童无罪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审被告人王童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禁行路驾车行驶,造成三人受伤的后果,但因三被害人的伤情均未达到重伤程度,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审被告人王童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故原一、二审认定被告人王童不构成犯罪,并无不当。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数额合理,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