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邓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邓某,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邓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按本院(2016)皖0422民初138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以下义务:给付第二批子女抚养费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一直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某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吴长娥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升 来自: